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水務局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廣州市港務局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ge)有(you)關(guan)單(dan)位:
經市政(zheng)府同意,現將《廣州市工程建(jian)設(she)項目招(zhao)標投標管(guan)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i)行(xing)。執(zhi)行(xing)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zhu)房城鄉建(jian)設(she)局反(fan)映。
廣州(zhou)市住房和城鄉(xiang)建設局
廣(guang)州(zhou)市(shi)發(fa)展和改(gai)革委員(yuan)會
廣州市交通運(yun)輸(shu)局(ju)
廣州市水務局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ju)
廣(guang)州(zhou)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廣(guang)州市(shi)港務局
廣州市(shi)農業農村(cun)局
2023年(nian)10月(yue)20日
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促進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水務)、林業園林、燃氣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相關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財(cai)政(zheng)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de)政(zheng)府采(cai)購(gou)工(gong)程建設項(xiang)目(mu)的(de)政(zheng)府采(cai)購(gou)政(zheng)策執行情況(kuang)實施監督。
第四條 市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根據相關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在招標、投標、質量、安全、造價控制等方面誠信情況定期在行政監督平臺及公共服務平臺發布信用記錄。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的履約和管理能力,實行分級監督管理,鼓勵履約和管理能力強的建設單位先行先試評定分離、異地評審、合并招標、集中招標等創新招標制度。
建設單位可以(yi)對承接其工程建設項目(mu)的相關企業和人員進行履約(yue)情況評價。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合法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并應按有關規定在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等媒介公開招標、投標、評標及中標等信息。
廣(guang)州公(gong)共(gong)資(zi)(zi)源(yuan)交(jiao)易中心(xin)等(deng)招標投標交(jiao)易場所應當為(wei)工程(cheng)建設項目交(jiao)易提供(gong)場所、信(xin)息(xi)、咨(zi)詢和見(jian)證(zheng)服務,建立計(ji)算機交(jiao)易網絡信(xin)息(xi)系統,保存(cun)招標投標活動的(de)相關文字(zi)、音像(xiang)、電(dian)子資(zi)(zi)料(liao)備查(cha),為(wei)行(xing)政監督(du)部門實(shi)施監督(du)和管理(li)提供(gong)條件。相關文字(zi)、影像(xiang)、電(dian)子資(zi)(zi)料(liao)的(de)保存(cun)期限為(wei)自評標結束之日起十五年。
第二章 資格審查
第七條 招標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資格審查方式由招標人確定。
第八條 采用資格預審的施工招標項目,可以采用合格制或者擇優制。每個標段的合格投標申請人多于7個的,可以采用評分排名的方法擇優不少于7個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九條 施工招標項目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僅限于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負責人資格、專職安全人員培訓考核資格、工程業績5方面。招標人對投標人設置工程業績要求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第十條 對于施工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要求投標人具備完成過質量合格的類似工程業績,并可以對工程業績設置1個指標要求,或者設置多個指標要求但僅需滿足其中之一即可。
上述(shu)指標(biao)僅限于工(gong)程規模(mo)、類似的(de)特殊(shu)結構(gou)形式、類似的(de)特殊(shu)施工(gong)工(gong)藝(yi)等方面,有關(guan)造價(jia)、面積、長度等規模(mo)性量化指標(biao)要求不(bu)得(de)超過招標(biao)工(gong)程本身(shen)所對應的(de)指標(biao)的(de)2/3。
法律、法規(gui)、規(gui)章等對投標人資格條件另有規(gui)定(ding)的,從其(qi)規(gui)定(ding)。
第十一條 建設方案經市、區政府批準的招標項目,招標人提出超出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資格條件,應當落實招標人首要責任,由招標人組織不少于5名專家對資格條件設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并通過。
第十二條 采用資格后審的施工招標項目,招標人不得采用先報名、集中組織答疑、集中組織現場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標文件前收集投標人的信息。
第十三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載明資格審查不通過的具體情形、原因。
采用資格預(yu)審(shen)方(fang)式的公開招標(biao)項目,招標(biao)人(ren)應(ying)(ying)當將其(qi)各自對應(ying)(ying)的資格審(shen)查(cha)結果書面告知資格預(yu)審(shen)申請人(ren)。資格預(yu)審(shen)申請人(ren)有(you)異(yi)議(yi)的,應(ying)(ying)當在收(shou)到資格審(shen)查(cha)結果3日(ri)內(nei)向招標(biao)人(ren)提出。招標(biao)人(ren)應(ying)(ying)當自收(shou)到異(yi)議(yi)之日(ri)起3日(ri)內(nei)作(zuo)出答復(fu);作(zuo)出答復(fu)前,應(ying)(ying)當暫停(ting)招標(biao)投標(biao)活動(dong)。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依法編制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招標(biao)(biao)人應當安排(pai)充足的時(shi)間(jian)接(jie)受潛在投(tou)標(biao)(biao)人的疑(yi)問,并全(quan)面、清(qing)晰(xi)、實質性地(di)回答疑(yi)問。招標(biao)(biao)人應當確定投(tou)標(biao)(biao)人編(bian)制投(tou)標(biao)(biao)文件所需(xu)要的合理時(shi)間(jian)。
依法必須進行招(zhao)(zhao)標(biao)(biao)的項目應當參(can)照市行政監督(du)部(bu)門制定(ding)的示范(fan)文(wen)(wen)本編(bian)制資(zi)格預審(shen)(shen)公(gong)告(gao)(gao)、招(zhao)(zhao)標(biao)(biao)公(gong)告(gao)(gao)、資(zi)格審(shen)(shen)查(cha)文(wen)(wen)件(jian)、招(zhao)(zhao)標(biao)(biao)文(wen)(wen)件(jian)。資(zi)格審(shen)(shen)查(cha)文(wen)(wen)件(jian)、招(zhao)(zhao)標(biao)(biao)文(wen)(wen)件(jian)應當與(yu)資(zi)格預審(shen)(shen)公(gong)告(gao)(gao)或者招(zhao)(zhao)標(biao)(biao)公(gong)告(gao)(gao)同時發布。
招(zhao)標(biao)(biao)人在(zai)招(zhao)標(biao)(biao)文件(jian)中(zhong)要求投(tou)(tou)標(biao)(biao)人提(ti)交投(tou)(tou)標(biao)(biao)保(bao)(bao)證(zheng)金(jin)(jin)的(de),應(ying)當允許投(tou)(tou)標(biao)(biao)人自主選擇投(tou)(tou)標(biao)(biao)保(bao)(bao)證(zheng)金(jin)(jin)形式,投(tou)(tou)標(biao)(biao)保(bao)(bao)證(zheng)金(jin)(jin)形式包括(kuo)金(jin)(jin)融機構(gou)保(bao)(bao)函、保(bao)(bao)證(zheng)保(bao)(bao)險等。鼓勵招(zhao)標(biao)(biao)人對簡單小額項目不(bu)要求提(ti)供(gong)投(tou)(tou)標(biao)(biao)擔(dan)保(bao)(bao),對中(zhong)小企業投(tou)(tou)標(biao)(biao)人和信(xin)用良(liang)好的(de)投(tou)(tou)標(biao)(biao)人免除投(tou)(tou)標(biao)(biao)擔(dan)保(bao)(bao)。
市行政監督部門應(ying)當在(zai)網上開通示(shi)范(fan)文本(ben)答(da)疑(yi)渠道,接受招標人(ren)、投標人(ren)對(dui)示(shi)范(fan)文本(ben)的咨(zi)詢(xun)。
第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提高資(zi)(zi)(zi)質(zhi)等級、縮(suo)小資(zi)(zi)(zi)質(zhi)類別范(fan)圍(wei)、同時要(yao)求(qiu)(qiu)具(ju)備(bei)總承包(bao)資(zi)(zi)(zi)質(zhi)和專業承包(bao)資(zi)(zi)(zi)質(zhi)以及其他不按(an)照(zhao)資(zi)(zi)(zi)質(zhi)管(guan)理規定(ding)設置資(zi)(zi)(zi)質(zhi)要(yao)求(qiu)(qiu)的(de);
(二)在資格審(shen)查(cha)合格條件(jian)中要求總承包投標人(ren)(ren)確(que)定(ding)分(fen)包工程承包人(ren)(ren)的;
(三)除法(fa)律、法(fa)規、規章等另有規定外,資格(ge)條件要求2個(ge)以(yi)上資質(zhi)但(dan)不允許聯合體(ti)投標的;
(四(si))除主體結構(gou)相連無法(fa)分(fen)割施(shi)(shi)工(gong)的(de)項(xiang)目外,將不(bu)同總(zong)承(cheng)(cheng)包資(zi)質類別的(de)施(shi)(shi)工(gong)總(zong)承(cheng)(cheng)包工(gong)程捆綁招(zhao)標并在(zai)合格(ge)條件中設置兩個施(shi)(shi)工(gong)總(zong)承(cheng)(cheng)包資(zi)質的(de)。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將否決性條款集中載明,未集中載明的否決投標條款,評標時不予認可。如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內容中增加、刪除、修改否決性條款的,招標人應當集中載明調整后完整的否決性條款,并依法發給所有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否(fou)決(jue)性條(tiao)款應當意思(si)表示明確、易于判斷(duan),不得含(han)有“實質性不響應招標(biao)文件(jian)(jian)要求”“投標(biao)文件(jian)(jian)中附有招標(biao)人不可接受的條(tiao)件(jian)(jian)”等(deng)評標(biao)委(wei)員會難以界定的條(tiao)款。
第十七條 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公布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最高投標限價有異議的,按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情形向招標人依法提出。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設立成本警示價,供評標委員會評審投標價格是否低于成本價時參考。招標人應當將成本警示價隨招標文件一并公布。
第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將應當由1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標。
依(yi)法發包專業承包工(gong)程的(de),可以按資(zi)質(zhi)類別(bie)劃分(fen)分(fen)別(bie)進行招標(biao)(biao),并按實際情況劃分(fen)標(biao)(biao)段。確因工(gong)程管理需要,招標(biao)(biao)人可以將需交叉施工(gong)的(de)3個(ge)(ge)以下(xia)資(zi)質(zhi)類別(bie)的(de)工(gong)程納入1個(ge)(ge)標(biao)(biao)段招標(biao)(biao),但應當保(bao)證有7個(ge)(ge)以上(shang)的(de)潛在(zai)投標(biao)(biao)人滿足資(zi)格條件,否則視為排斥潛在(zai)投標(biao)(biao)人。
第二十條 屬于投標人自行采購的主要材料、設備,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材料、設備的技術標準或者質量要求。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者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可以引用不少于3個同等檔次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供投標人報價時選擇,引用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名稱前應當加上“參照或相當于”的字樣,引用的貨物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在市場上應當具有可選擇性。
招標人或者投標人應(ying)當按規定選用節(jie)(jie)能、節(jie)(jie)水(shui)、節(jie)(jie)地、節(jie)(jie)材、綠色環(huan)保的材料、設(she)備和器(qi)具。鼓勵使用循環(huan)經濟產品。
第二十一條 需要履行估算或概算審批手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最高投標限價不得超過已批復的估算或者概算中對應的金額。其他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最高投標限價由招標人依法確定。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根據已取得的審批文件,滿足技術條件、能夠確定投標人資質等級和造價的,允許招標人在提交自行承擔招標失敗等風險的書面承諾后,先行開展招標工作。嚴格承諾制后續管理措施,未取得必要審批文件的,不得開展招標項目的建設活動。根據審批文件需修改招標文件的,開標時間應當依法順延。若最終審批文件涉及改變投標人合格條件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在答復資格審查及評標異議時,應當就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是否符合資格審查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規定作出明確答復。招標人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投訴調查時,應當對投訴或者調查提出的問題一一對應作出明確答復。
第四章 評標方法
第二十四條 貨物招標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經評審的性價比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綜合評(ping)分(fen)法評(ping)審的主(zhu)要因素有財務狀況、信譽、業(ye)績、價(jia)格、技術(shu)、質量、售(shou)后服務等(deng)方面,招標人應(ying)當根據項(xiang)目的用戶需求和技術(shu)要求,結合市行政監督部(bu)門的指導(dao)性意(yi)見,合理(li)設(she)置商(shang)務標、技術(shu)標的分(fen)值(zhi)權(quan)重,其中價(jia)格分(fen)權(quan)重應(ying)當不低于總(zong)權(quan)重的50%。
第二十五條 工程監理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主要包括投標人業績、信譽、誠信綜合評價、項目負責人的業績、信譽、項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監理方案的優劣、投標價格等。
第二十六條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主要包括投標人業績、信譽、項目負責人的業績、信譽、項目管理班子的能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方案的優劣、投標價格等。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包含方案設計的,設計方案標書應當采用暗標形式。
第二十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兩階段評標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以及經市行政監督部門認可的其他評標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技術評審內容原則上包含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能力、綠色施工、擬投入的機械設備狀況、產業工人隊伍和專業勞務隊伍等。招標人可以將項目負責人答辯作為評審內容。復雜和大型工程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價格權重不少于60%,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價格權重不少于80%。
第二十八條 工程設計招標應當突出方案比選,可以采用設計方案記名投票法、綜合評分法等評標辦法,可以通過異地評標、引入外地高水平專家等方式提高評標質量。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標書應當采用暗標形式。評審內容原則上包含綠色節能相關內容。
勘察、施工圖設(she)計單獨招標(biao)的,可以采用綜合評(ping)分法(fa)等(deng)方法(fa)。評(ping)審(shen)內容包括投(tou)標(biao)人(ren)業(ye)績(ji)及信(xin)譽(yu)、項(xiang)目負責(ze)人(ren)的執業(ye)能力、業(ye)績(ji)及信(xin)譽(yu)、團隊勘察或(huo)者設(she)計能力、服(fu)務方案(an)優劣、投(tou)標(biao)報價等(deng)。
第二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招標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內容應當包括設計標部分和施工標部分。評審內容原則上包含綠色節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能力、技術經濟合理性指標、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能力、業績及信譽、擬投入的機械設備狀況、專業勞務隊伍、投標價格等。方案設計階段開始招標的,設計標部分的評標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執行。
第三十條 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結合不同類別招標項目的特點,制定和推薦使用各類招標項目的具體評標因素、技術標評分細則和比例構成。
第三十一條 采用電子招標投標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按市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流程和評標方法進行。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數據電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電子簽名并進行電子存檔。
第三十二條 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調整完善工程招投標領域有關標準文本、評標辦法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五章 投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在行政監督部門建立的信用平臺上自主申報信用信息,并對其完整性、真實性負責。投標人應當及時更新維護,避免相關信息與實際不符。投標人未及時更新維護,導致相關信息與實際不符的,后果由其自行負責。
招(zhao)標(biao)(biao)文(wen)件要求投(tou)(tou)標(biao)(biao)人提(ti)供的(de)(de)資質、業績、企業信(xin)譽、主要人員資歷等信(xin)息來源于行政監督部(bu)門信(xin)用平臺(tai)的(de)(de),評審信(xin)息以投(tou)(tou)標(biao)(biao)人在該平臺(tai)上(shang)申報(bao)并(bing)公(gong)示的(de)(de)相關(guan)信(xin)息為準,但(dan)投(tou)(tou)標(biao)(biao)人申報(bao)虛假信(xin)息的(de)(de)除外(wai)。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載明否決投標的具體情形、原因。
第三十五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2人以上認為需要投標人進行澄清的,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需考慮投標人澄清、說明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除第一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情形且在評標過程中未被發現的,視為對中標結果沒有造成實質性影響,招標人可以依法繼續開展招標活動。投標人的違法行為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信用和標后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組織招標、質量、安全、造價監督機構、招標人和其他市場主體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標,建立各自的管理評價或者履約評價制度,對投標人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變更的管理水平、履約能力、投標簽約過程中誠信狀況、市場占有率、納稅、承接工程獲獎、不良行為記錄、工程新技術(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與綠色環保技術)應用、委派的項目負責人的履約能力等情況,通過綜合評分或者排名的方式實施評價。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定期在行政監督平臺及公共服務平臺上發布,并可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載明將其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執業人員、評標專家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統,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并將其建立的信用平臺納入全省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中標結果公示后,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參照市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相關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工程建設項目合同雙方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包范圍、質量安全要求、工期、價款及其支付方式、變更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擔合同管理責任的施工單位與其他施工單位的權利義務、驗收與結算以及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四十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允許中標人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提供履約保證金的形式。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文件中可以明確中標人提供的履約保證金金額為最高投標限價和中標價的差值,但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鼓勵(li)推(tui)行工(gong)程保(bao)險制度,防范和降低(di)工(gong)程風(feng)險。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相對方不充分履約行為達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絕對方參與招標人后續工程投標。招標人拒絕對方參與后續工程投標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在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并抄送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應當在后續工程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被拒絕參與投標的單位名單。
對于招(zhao)標失敗后重新組織招(zhao)標,或(huo)者按規定直接(jie)發包的(de)(de)工程建設項(xiang)目,招(zhao)標人可以不接(jie)受本(ben)項(xiang)目招(zhao)標中(zhong)(zhong)無正當理由放棄中(zhong)(zhong)標的(de)(de)投標人再參與(yu)本(ben)項(xiang)目投標或(huo)者承接(jie)項(xiang)目。
第四十二條 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檢測等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和責任,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不同風險等級、信用水平的檢查對象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投標活動有異議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提出異議。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按相關規定編制。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最高投標限價編制的監管,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作為考核限價編制企業和限價編制專業人員的依據。
工程建設項目相(xiang)關(guan)責任主體及(ji)材(cai)料供應商應當(dang)配合行政監督部門(men)的造價管理工作,向行政監督部門(men)提供造價信(xin)息。
第四十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制止或者要求整改:
(一)違(wei)反(fan)招標投標法律(lv)、法規(gui)、規(gui)章等(deng)有關規(gui)定的;
(二)違反(fan)招標投標程(cheng)序、規則的(de);
(三)接到對招標(biao)投標(biao)活(huo)動(dong)有效投訴(su)的(de);
(四)在招標(biao)投標(biao)活動中出(chu)現群體(ti)性事件,不(bu)及(ji)時制止可能造成(cheng)嚴重(zhong)后(hou)果或(huo)者無(wu)法(fa)挽(wan)回損(sun)失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wei)反公(gong)開(kai)、公(gong)平(ping)、公(gong)正(zheng)或者誠實信用(yong)原則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實施行業自律,提供公共服務,承擔行政監督部門及其監管機構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務。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本辦法(fa)所稱“工(gong)程(cheng)(cheng)”,是指建(jian)設工(gong)程(cheng)(cheng),包(bao)括建(jian)筑物(wu)和構筑物(wu)的(de)(de)新建(jian)、改建(jian)、擴(kuo)建(jian)及其相關(guan)的(de)(de)裝(zhuang)修、拆除(chu)、修繕(shan)等。所稱與工(gong)程(cheng)(cheng)建(jian)設有(you)關(guan)的(de)(de)貨物(wu),是指構成(cheng)工(gong)程(cheng)(cheng)不可分割(ge)的(de)(de)組成(cheng)部分,且為實現工(gong)程(cheng)(cheng)基本功能所必需(xu)的(de)(de)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gong)程(cheng)(cheng)建(jian)設有(you)關(guan)的(de)(de)服(fu)務,是指為完成(cheng)工(gong)程(cheng)(cheng)所需(xu)的(de)(de)勘察(cha)、設計(ji)、監理等服(fu)務。
本辦(ban)法所稱(cheng)“資格預審”,是指在投(tou)(tou)標(biao)(biao)前由資格審查(cha)委(wei)員會按照資格審查(cha)文(wen)件規定的標(biao)(biao)準和方法對潛(qian)在投(tou)(tou)標(biao)(biao)人(ren)(ren)的資格進行審查(cha);本辦(ban)法所稱(cheng)“資格后審”,是指開標(biao)(biao)后由評標(biao)(biao)委(wei)員會按照招(zhao)標(biao)(biao)文(wen)件規定的標(biao)(biao)準和方法對投(tou)(tou)標(biao)(biao)人(ren)(ren)的資格進行審查(cha)。
本辦法所稱“復雜和大型(xing)工程”的具(ju)體劃分標準,由市行政監督(du)部門制定并公布。
本辦法所(suo)稱“類(lei)似工程(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是指按《住房(fang)城(cheng)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zhu)業(ye)(ye)企(qi)業(ye)(ye)資質標(biao)準(zhun)〉的(de)(de)通知》(建市(shi)〔2014〕159號)等(deng)企(qi)業(ye)(ye)資質管理規定,應當采用的(de)(de)資質類(lei)別與招(zhao)標(biao)項(xiang)(xiang)(xiang)目應當采用的(de)(de)資質類(lei)別相同的(de)(de)工程(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對于市(shi)政公用工程(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招(zhao)標(biao)項(xiang)(xiang)(xiang)目所(suo)設“類(lei)似工程(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可(ke)以根據招(zhao)標(biao)項(xiang)(xiang)(xiang)目類(lei)型細(xi)化至(zhi)給水工程(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排水工程(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燃氣工程(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熱力工程(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城(cheng)市(shi)道(dao)路(lu)工程(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城(cheng)市(shi)橋(qiao)梁工程(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城(cheng)市(shi)隧道(dao)工程(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公共交通工程(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軌道(dao)交通工程(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環境衛生工程(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照明工程(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cheng)。
本辦法所稱(cheng)“否決性(xing)條(tiao)款(kuan)(kuan)”,是指招標(biao)文(wen)(wen)件中規(gui)定的(de)拒絕受理或(huo)者作(zuo)無效標(biao)以及(ji)不合格標(biao)處理等(deng)否定投標(biao)文(wen)(wen)件效力的(de)條(tiao)款(kuan)(kuan)。
本(ben)辦法所稱“成本(ben)警示價(jia)(jia)(jia)”,是(shi)指由招(zhao)標(biao)人或者招(zhao)標(biao)人委托(tuo)的(de)(de)造(zao)價(jia)(jia)(jia)咨詢機構根據相關(guan)造(zao)價(jia)(jia)(jia)規定、造(zao)價(jia)(jia)(jia)信息及管理經驗測算得出的(de)(de)招(zhao)標(biao)項目的(de)(de)預計(ji)成本(ben)。若(ruo)投(tou)標(biao)報價(jia)(jia)(jia)低于(yu)此(ci)價(jia)(jia)(jia)格,則投(tou)標(biao)人低于(yu)成本(ben)競(jing)價(jia)(jia)(jia)的(de)(de)可能性將(jiang)增大。
本辦(ban)法(fa)中“綜(zong)合(he)(he)評分(fen)法(fa)”“經(jing)評審(shen)性價比(bi)法(fa)”“兩階段評標(biao)法(fa)”以及“設計方案記名投票法(fa)”均屬于綜(zong)合(he)(he)評估法(fa)的范(fan)疇。
本辦法中“日(ri)”指自然日(ri)。
本辦法中“以上(shang)”“以下”均包含(han)本數。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中公示期間的最后1天應當為工作日,否則應當將公示期的最后1天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gong)開(kai)方式(shi):主動公(gong)開(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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