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ding)》已(yi)經國務(wu)院批準,現予(yu)公(gong)布(bu),自(zi)2018年6月(yue)1日(ri)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8年(nian)3月27日(ri)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que)定(ding)(ding)必須(xu)招標(biao)的工(gong)程(cheng)項目,規(gui)范招標(biao)投標(biao)活(huo)動,提高工(gong)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fu)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biao)投標(biao)法》第三(san)條的規(gui)定(ding)(ding),制定(ding)(ding)本規(gui)定(ding)(ding)。
第二條 全部或(huo)者(zhe)(zhe)部分使用國(guo)有資(zi)金(jin)投(tou)資(zi)或(huo)者(zhe)(zhe)國(guo)家融資(zi)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zi)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zi)金占(zhan)投資(zi)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zi)金,并且該資(zi)金占控(kong)股或者主導地位的(de)項目。
第三條 使(shi)用國際(ji)組織或者外(wai)國政(zheng)府貸款、援(yuan)助(zhu)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shi)界(jie)銀行(xing)(xing)、亞洲開發銀行(xing)(xing)等國際(ji)組(zu)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xiang)目(mu);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qi)機構貸(dai)款、援助(zhu)資金的(de)項目(mu)。
第四條 不屬于本(ben)規(gui)定第二(er)條、第三條規(gui)定情形的(de)大型基礎(chu)設(she)施、公(gong)用(yong)事業等關系社會公(gong)共利益、公(gong)眾安全的(de)項(xiang)目(mu),必須招標的(de)具體范圍由(you)國務院發(fa)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ge)限定的(de)原則制(zhi)訂(ding),報國務院批(pi)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wei)內的項(xiang)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ji)與工程(cheng)建設有關(guan)的重(zhong)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da)到下列標準(zhun)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dan)項合(he)同估(gu)算(suan)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bei)、材(cai)料等貨物的采購,單(dan)項合同估(gu)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yi)上;
(三(san))勘察(cha)、設計、監理等服(fu)務的采購,單項合(he)同估(gu)算價在100萬(wan)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mu)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gou),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qian)款規定(ding)標(biao)準的,必(bi)須招標(biao)。
第六條 本規(gui)定自2018年6月(yue)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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